六、信宜:女子因偷衣服被当场抓获,最后...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3月,陈某某去到被害人苟某某位于**夜市的衣服摊档、**路的****服装店,先后4次趁苟某某不注意将8条女长裤塞到包中离开。2019年4月13日17时许,陈某某去到被害人苟某某的****服装店,趁苟某某不注意将一条牛仔短裙放进手提包时,被苟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日 来源:12309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