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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图片精选-2018.06.17~2018.06.23

2018-7-5 16:23|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1145| 评论: 0

摘要: 一、东镇派出所:发还14盗窃摩托车 有你的吗? 近日,东镇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三中队成功打掉了一个盗窃摩托车犯罪团伙。并对追缴的14辆被盗摩托车进行集中发还。 今年年初,信宜市区频繁发生摩托车被盗案件。副市长 ...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信宜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案件,驳回信宜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解散该公司。

     信宜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系由刘某和邱某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共两个,分别是邱某、刘某;邱某以货币出资70万元,刘某货币出资3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70%、30%;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设监事一人,均由公司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刘某和邱某均在该章程上签名并捺指模。2015年4月,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选举邱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刘某为公司监事,任期均为三年。

     2014年4月,刘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邱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土地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出资2940万元,乙方出资6860万元,合计共9800万元,购买位于信宜市东镇城郊的一块土地,用于前述的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双方在购得该土地后,将土地使用证转户至房地产公司的名下。但签订《合作开发土地项目协议书》后,刘某、邱某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该土地未能过户至房地产公司名下。后刘某以邱某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邱某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项目协议书》,并由邱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之后,刘某又一纸诉状,以房地产公司为被告、邱某为第三人,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解散房地产公司。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因房地产公司的两位股东刘某、邱某发生严重分歧,致使该公司自成立后,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在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的任期届满后,也未能开会进行选举。该公司自成立后,仅有工商登记,没有办事机构及办事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法院曾就房地产公司的存续问题进行调节,要求三方当事人就已经产生的与涉案土地相关的纠纷进行协商,但因三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信宜法院民二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两位股东因合作开发涉案土地产生纠纷,长期相互诉讼。两位股东从未就该问题提出召开股东会来协商解决,双方也未能其他方式解决争议,股东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导致房地产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长期无法履行职能。房地产公司除了成立之初召开过股东会选举相应机构外,再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且未进行过任何的经营活动,未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财务会计制度及用工制度。且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印章由邱某保管,关于房地产公司的事宜均由邱某一人决定处理,更致使公司的股东会形同虚设。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对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30%的刘某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解散房地产公司。

     一审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李文才【通讯员】陈严 【作者】 李文才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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