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茂名5人因加工销售有害食品 被判赔偿315万并公开赔礼道歉 6月7日,茂名市电白区法院对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生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至5万元不等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5名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15万余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11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3月11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电白区5个海藻麒麟菜加工经营点突击查处。现场查封大批海藻麒麟菜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添加剂硫酸铝铵、亚氯酸钠以及生产加工用具等,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个经营点的所有人李某生、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先后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以李某生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6月至12月,李某生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洲进口含铝残留严重超标的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约382吨。期间,李某生在未对该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进行任何安全检测的情况下,出售给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4人共计196吨,价值94万余元。严某燕等4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各自加工场里非法使用硫酸铝铵等对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并出售,销售金额合计31万余元。 经查,涉案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均检测出铝残留,已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生等5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将现存的海藻麒麟菜进行无无害化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陈虹伶 招群明)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