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宜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行贿罪案件 5月25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行贿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判,当庭判处被告人邱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信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甘青松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信宜市纪委监察委干部30多人观摩了庭审。 当日上午10时,案件准时开庭。被告人邱某兵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行贿罪,被信宜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有条不紊地驾驭着庭审,准确适当地对各方作出控辩引导,使控辩双方既充分表达了意见,又能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均循序渐进。旁听席上,信宜市纪委、监察委干部聚精会神地聆听庭审,并不时地用笔记录。 当庭宣判 由于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休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职务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为他人职务调整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又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邱某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邱某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介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邱某兵的家属代其退赃款60万元,其中25.1万元作为认定邱某兵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用于抵缴对邱某兵并处的罚金。 手铐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纪委、监察委干部表示,到法院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有助于较快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强化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法律程序意识,提高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侦查讯问技巧和调查水平,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与法检之间的工作磨合和配合,使案件办理更加协调有序,为今后提高办案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庭审前,观摩庭审的纪委、监察委干部还在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甘青松和市纪委监察委驻法院纪检组长吴聪传等的引领下,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息集控管理中心、审判庭等场所。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信宜市纪委监察委干部到信宜法院观摩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