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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娱乐城老板赖账无门 无资质施工合同本无效

2012-6-13 09:59| 发布者: Singing| 查看: 105| 评论: 0|原作者: 刘艳 杨洪波 陈严|来自: 粤西网

摘要: 施工方接手娱乐城的装修,未曾料到娱乐城的老板在装修结束已付30万元工程款后,抵赖以“货不对板”为由拒付剩下的31 万元工程欠款。一场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对此解释规定认为,合同虽无效,但娱乐城施工过程中就 ...
       施工方接手娱乐城的装修,未曾料到娱乐城的老板在装修结束已付30万元工程款后,抵赖以“货不对板”为由拒付剩下的31 万元工程欠款。一场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对此解释规定认为,合同虽无效,但娱乐城施工过程中就开张营业视为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方“有惊无险”地得到了娱乐城老板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判决。
 
    娱乐城边装修施工边营业
 
    2010年3月,在信宜市经商的 赵某承租了 位于该市市区某路段 的一 栋商业楼,欲将其改 装为娱乐城经营 使用。同年4月,赵某与本地建筑商韦某签订 了一 份《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双 方约定 :韦某按照 赵某提供的 图纸进行装修施工, 费用结算以 实际核实为 准;如果赵某 在未对工程验收的 情况下 提前使用,其后 发生的 质量问题由 赵某承担。2010年5月,韦某便组织人员进行 施工,在娱乐城的 部分 装修工程 完成 后,赵某 就开张营业。此后,娱乐城一边 施工,一边 营业,直至2011 年4月 ,装修工程完成后交付赵某使用。
 
    以“货不对板”为由拒付装修欠款
 
    开业后的娱乐城吸引着喜欢夜生活的人们前去玩乐。后赵某向韦某 支付了30 万元装修费,并 向其 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 韦某 工程款31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8月前付清。还款 期届满后 韦某多次要求 赵某 支付款项,赵某却 以装修工程 质量不符合原先 合同 要求为由拒付。无 奈之 下, 韦某以 赵某 出具的欠 单及自制 的娱乐城装修工程结算 表为 依据, 诉至信宜 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 赵某 支付剩 余 装修款31万元。
 
    无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诉讼期间,法院依赵某的申请,委托有法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进行鉴定评估,查明原告韦某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格。
 
    信宜 法院经过 审理 认为:原告韦某因没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证书,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赵某未经竣工验收,在韦某完成部分 工程后,就开张营业了,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有理,法院依法应以予支持。所以,信宜法院判处被告赵某承向原告韦某支付尚欠工程款31万元;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赵某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照合同约定判决支付工程欠款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韦某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赵某应当向韦某支付31万元工程欠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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