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升网讯 昨日,茂名市中院遵照最高法院的刑事复核核准裁定和最高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汪廷伍执行死刑。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故意杀人罪犯汪廷伍,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曲村1组人。2007年,罪犯汪廷伍与被害人陈某梅(女,殁年28岁)在信宜市金湖开发区某住楼2楼出租屋同居生活,经常因琐事吵架,关系不睦。2009年1月16日17时许,汪廷伍酒后回到出租屋,因琐事与陈某梅发生争吵,后持菜刀猛砍陈某梅及其儿子黎某嘉(殁年6岁)、黎某天(殁年4岁)、外甥女陈某欣(殁年8岁),致4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次日,汪廷伍清理现场后潜逃。 茂名市中院根据以上事实认定汪廷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汪廷伍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依法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市中院对汪廷伍的刑事判决,并报最高法院复核。经最高法院复核,认为罪犯汪廷伍因琐事滥杀无辜,致4人当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汪廷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天上午,茂名市中院在信宜依法对罪犯汪廷伍宣判并验明正身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茂名日报 通讯员 邹辉球 杨烈 记者 刘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