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 广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薛*崧等3人2023年9月至11月工资一案,因我局采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通知你到我局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你至今仍然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信人社监字〔2024〕第97-1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拖欠贴瓷砖班组薛*崧等3名工人2023年9月至11月工资合计17771元。 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贴瓷砖班组薛*崧等3名工人2023年9月至11月工资合计17771元(大写:壹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整)。 你应当在2025年2月10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信宜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新尚路60号二楼)。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