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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某卫生院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5-2-13 10:36|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219|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来自: 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信宜市朱砂镇**卫生院,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信宜某卫生院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微信图片_20250213100438.png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朱砂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3456393447A

地址:信宜市朱砂镇****

  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院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5〕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院在网站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院于2025年2月6日在《茂名论坛》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院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2“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B类水污染物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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