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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私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信宜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2日 点击数: 489
信府办〔2016〕85号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私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合理有效使用我市的土地资源,搞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信府〔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区私人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区新规划的居住区,一律按照公寓式的楼房进行规划建设,城市主要道路两旁按公寓式楼房或低密度商业区、办公区的形式规划建设。二、原规划的住宅小区私宅用地,现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按公寓式楼房建设要求进行规划或重新修改规划;确实无法建设公寓式楼房的,按几户联组、一个单体设计的要求,统一立面,统一建设。三、城区内原规划的私人住宅建设用地,尚未进行建设的,必须在2017年7月1日前动工建设,逾期将严格按闲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办理完善土地、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尚未建设的私人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在2017年7月1日前动工兴建;报建手续超期的,必须在2017年3月1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并在2017年7月1日前动工建设。四、城市规划区内的私宅改建或拆建,必须按新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五、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要按统一规划、统一立面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六、市住建、国土、环保、城管、房管、气象、地震、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东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区私人建房的相关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到位或徇私枉法,造成规划建设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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