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元啊 发表于 2016-8-25 10:12

安全的P2G平台

P2G即private to government,意为嫁接民间资本与具有政府信用背景项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P2G平台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回购、国企保理、国有公司债权回购及其他有政府信用背景的项目。
1、关于P2P借贷:
P2P借贷,又称P2P网贷、网络借贷、互联网借贷。P2P借贷尚无权威的定义,一说为英文point to point lending的缩写,意即“点对点借贷”,一说为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借贷”,但可以肯定的是,P2P网贷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借贷双方资金与信息双向流通的直接融资模式。P2P借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P2P网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P2P借贷于2007年传入中国并开始“本土化”演进。为了适应中国的信用环境,部分P2P平台开始承担更多的职能,除了提供对借款项目进行实地尽调等信息鉴证服务,还承担了代偿、垫付等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职能。在P2P网贷行业“本土化”演进过程中,一部分有较强风控能力的优秀P2P平台脱颖而出,也有相当数量的P2P平台出现了违约、挤兑、倒闭、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诱发诸多社会问题。
2、关于网络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网贷平台提供居间服务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定义:“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 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投资人收益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则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为24%,只要出借理财收益低于24%,即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3、P2G与P2P
   P2G模式脱胎于P2P模式,而又明显区别于其他普通P2P模式和P2C模式,是P2P领域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从企业定位来看,普通P2P平台借款人为自然人或企业主个人)更多地体现了普惠金融精神,为解决中小微经济体融资难问题而生,其融资方式则以信用借款为主,从风控实践来看,其通常通过提高费率来覆盖高风险;P2C平台(借款人为企业)则专注于中小企业抵质押(或其他风控模式)贷款业务,通过严格的准入门槛、风控措施来控制风险。无论是P2P还是P2C,其风险都是通过风险转嫁、风险分散等市场化手段来消化的。泰州开心投P2G平台则专注于政府项目,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项目、国企(央企)的保理项目、国有小贷或担保公司承担回购债权责任的项目及其他有政府信用介入的项目,通过更具稳定性的政府信用来对冲风险。从合规角度来看,普通P2P平台和P2C平台为了获得投资者信任,或多或少地承担了一定的信用中介职能,存在一定的隐性担保;而P2G平台因为政府信用的介入而摆脱了信任困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隐性担保,更符合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
4、小结
    P2G模式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新模式,为民间资本进入体系的有益补充。实体经济提供了新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资金避险和保值增值工具,是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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