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羽良 发表于 2009-4-19 00:37

偷窥判AA”不是思想犯罪(转贴)

偷窥判AA”不是思想犯罪
沈彬/文 博客——
沈彬律师的电线杆子:http://2008shenbin.blog.sohu.com/ msn: josef-shen@hotmail.com
       去 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当他准备进入客厅时,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情知事情败露逃回家中。次日,李某被民警带走,交待说:“我爬上树,确实想AA她。”近日,法院以AA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华西都市报》4月14日)这则新闻在网上变成了“偷窥被判AA罪”的论战——确切地说,是网民们一致将砖头扔向法院,质疑判决的公正性,谓之“思想犯罪”。 “法官,这是你的不对了,他想AA,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这是一则典型的网友质疑。遗憾的是,这个辩解不能成立,任何刑法知识合格的法官都会认定构成AA罪(虽然不是既遂)。 李某根本不是在“构思”,也不是“思想犯罪”,而是已经着手实施AA犯罪的相关准备,夜里他翻进了院子,看到刘某醒着才没进屋,这已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思想犯罪”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你家后院半夜躲个人,还自称是来抢劫、AA什么的,你也不会认为那是“思想犯罪”,等他真动了手,你才报警吧?!1990年代的黑龙江吴海波案中,吴半夜执棍躲在他人院中,被抓,供述是“准备”抢劫,最高法编写的案例评析里认定:此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依刑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所以法院对李某的AA罪判决也是基本正确的。 按刑法“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主观上,李某自己供述有“AA”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他已经实施了AA犯罪的相关准备,夜里潜进他人家中,爬树“偷窥”等待机会。其犯意绝不止于“偷窥”,而是要实施AA行为。若不是由于打雷被发现,李某的犯罪也不会停止。至于“AA只是一个构思”——如果李某每天在床上“构思”,是永远不会被判刑的。 但是这个判决违背了不少人的“正义直觉”,特别是还有最近的贵州“嫖宿幼女”案,“官员AA变嫖宿,百姓偷窥变AA”,又生出种种联想——但法律判决的基石应该是法律和法理演绎,而不是民意。 每一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但自由不代表正确,特别是在那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学,特别是刑法理论,积累了人类几千年的文明成果,其严谨的逻辑、缜密的思考,不是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可以取代的。比如,一房两卖,后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你可能凭着“正义直觉”想当然认定无效;但是经过严谨的“法学思考”就会发现,这样对后一分合同的当事人很不公平,而在现实生活中你可能就是那个受害的当事人;所以应该是两份合同都有效,卖家选择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对另一份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法律观点的形成,是人类制度进化的结果,也是集体的最优化选择。 这种法律视角当然不同于普通人观点的累加,甚至和普通人“直觉”相反。比如许霆案中,有网友断言: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这就是“法治民粹主义”的表现了,不少人把心目中的“陪审团”,等同于“群众专政机器”。如果判决要由“民主”票数的多少来决定,那么就不应该搞陪审团,而是搞全民公决,那更体现“民意”。 人民有权制订刑法,人民也有权修改刑法,但人民无权任意修改法理和逻辑。古往今来的法治国中,莫不是由有专门知识的法学家来执掌司法,按既有法律和法理判断,这才能保证法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本文发表于《东方早报》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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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文章,是一个律师的原文,最后的网址,是凯迪论坛上对这文章的争议。对于争议,我水平不高,所以不敢多说什么。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如果万一你被警察抓了,最好的做法,就是什么也不说。什么都说不知,不记得了。。。。。这样到法庭上,律师才有可能为你的一切行为作解释。如果你早早就说了自己那样做是想干什么。那法院一般都按最坏的那种来认定。
  比如本案,如果那倒霉的家伙当时说我只是喝多了,不知怎么跑上去的。那最多也就治安处罚的事。呵呵。
  中国的法律里,不少的罪,区别就是主观意志,比如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就有很大区别,但造成的后果都是受害人死了。所以就有了这么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一碗白饭 发表于 2009-4-19 00:39

点睇。

心心 发表于 2009-4-19 00:47

靠,全世界的人都关了吧。。。

寒羽良 发表于 2009-4-19 00:55

原来网站把强女干给自动替换成AA了

天泽 发表于 2009-4-19 01:05

AA,懂就行了。。。。。。。

寒羽良 发表于 2009-4-19 16:35

呵,这案还是挺有意思的。
法律是教人学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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