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对困难企业实行扶持
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如下)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与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
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 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 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 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为和企业除外);
7. 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缓缴与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七、以上工作由市社会保障局牵头,未尽事宜由市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咨询电话:12333 能够对困难企业进行扶持系好事 复围城:对困难企业,不扶持等于要老板走佬,逼他们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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