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 发表于 2006-12-1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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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14-12-10 09: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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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寒霜 发表于 2006-12-14 23:54

要是走上这样的路子的话,那这个团体就说是很成功了!

野山 发表于 2006-12-15 07:53

回一凡兄:

部分以前服务过的对象我们有跟进,比如扶参罗锦萍,我每个月都与她爷爷通一次电话了解情况;

关于“一帮一”或“N帮一”计划我们一直在考虑中,并将近日开设专栏,同意一凡建议中的前四点:

“该制度应包括:
一、由有意向、有能力的义工根据明确的帮扶对象自愿向义工社报名申请;
二、义工社经考察批准并登记安排;
三、设现职与候补;
四、义工社负责跟踪落实、考察考核及调整;”

不同意第第五点:

”五、参与义工有权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退出。“

因如若涉及定期捐助,将会考虑到受助对象的知情权,我们亦会根据捐助人的意愿签订协议书,

协议内容会包括捐赠期限,如”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退出“则不可能实现此计划,

并对受助对象的伤害是致命的,并不排除由此引起法律纠纷!

罗少 发表于 2006-12-15 18:41

支持~~~

一凡 发表于 2006-12-16 09:29

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1-2-19 10: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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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 发表于 2006-12-16 21:23

很荣幸和一凡兄据探讨有关义工方面的问题,

以上我的理解为:不管是不是义工,只要您是作出了承诺,就一定要做到,

如果这个承诺仅是口头上的,做不到,轻则只是言而无信,重则依然可以引发纠纷,

如果这个承诺是书面的,那死定了,打起官司来输硬。

有一个老板书面协议捐助一个学生的数年学费,

很意外的这个老板生意失败,支助不起了,

那个学生不买账,打了官司,结果老板输了,

这件事或许一凡兄也知道,我认为不必讨论这个学生的品德问题,

我更则重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我们义工助人是第二,保护自己是第一,

有一句话叫做“好心办坏事”,既然我们可以防患于未燃,

那我们就应尽可能的言出必慎、言出必行,

估计做不到,就不要承诺,承诺了,就不能说走就走,

作为一个义工,更主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

(纯粹闲话,请勿介意呵)

六味 发表于 2006-12-16 21:35

原帖由 野山 于 2006-12-16 21:23 发表
很荣幸和一凡兄据探讨有关义工方面的问题,

以上我的理解为:不管是不是义工,只要您是作出了承诺,就一定要做到,

如果这个承诺仅是口头上的,做不到,轻则只是言而无信,重则依然可以引发纠纷,

如果这 ...

大家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来探讨!
个人认为野山兄所说甚是,考虑得很周到!

野山 发表于 2006-12-16 21:41

我也是有那句话,三个臭皮匠胜过一只诸葛亮呵,

况且相信一凡、六味等等仁兄绝非等闲之辈,

俺之愚见是尽可能的少给我们义工惹额外的麻烦,

把义工社坚持下去就对得起龙少了。


:lol:lol:lol:lol

小小 发表于 2006-12-16 22:59

1:言出必慎、言出必行,

2:作为一个义工,更主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

3:义工助人是第二,保护自己是第一

以上观念同。

一凡 发表于 2006-12-17 00:33

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1-2-19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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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 发表于 2006-12-17 16:00

多谢小小认同,一凡兄过奖了,

“有关义工的法律问题,我有意另开一帖或请版主开一专栏专门地与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开一个专栏俺就没权了,不过好像“维权”那一栏应该也是涉及这方面问题的,

至于另开一贴则是轻而易举,一凡兄开贴便是,

法律方面的东西很枯燥,但一旦与自己有关联了的时候,

就又不得不觉得它的重要的,

俺其实不懂法律,很愿意向一凡兄学习呵。:)

罗少 发表于 2006-12-18 20:13

我也来学习一下`~

天哥 发表于 2006-12-19 01:55

本人不知讲乜好,总之自己有能力帮人就一定会帮的!

罗少 发表于 2006-12-19 20:11

举手之劳~~
大家齐齐参与`~

偶遇 发表于 2006-12-27 15:24

言语不多却又句句精炼,一凡兄其实在背后一直关注着义工的发展,真是难得。
但是作为有能力而又热心的人,为何不站出来大方扶持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呢?
也许你会有特殊原因,但是义工发展需要你呀!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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