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帖子1111
本帖最后由 亚回只佬 于 2014-11-12 04:30 编辑空帖子
{:soso_e126:} {:soso_e129:} 本帖最后由 猎头 于 2014-9-14 12:34 编辑
其实你个次和@玉都大帅 在公明“洗脚”被抓,处罚1000文就马上放出来是最轻的了,要不是@大海水 有熟人帮忙就麻烦了,不信你看看政策条例(百度来的):
。。。。网友采纳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况且你又产是第一次因”洗脚“。。。。 和放电视里的一样吗? 猎头 发表于 2014-9-14 12:22
其实你个次和@玉都大帅 在公明“洗脚”被抓,处罚1000文就马上放出来是最轻的了,要不是@大海水 有熟人帮忙 ...
呵呵,没你份啊,还是你走得快…… 怡华 发表于 2014-9-14 12:24
和放电视里的一样吗?
电视忽悠人的…… 忘却往事,重新开始 中山宜人 发表于 2014-9-14 12:38
忘却往事,重新开始
忘不了的!但必须要从新开始。 http://www.06681.com/discuss///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13.png这样啊!!
亚回只佬 发表于 2014-9-14 12:35
呵呵,没你份啊,还是你走得快……
{:soso_e113:}{:soso_e113:}我躲藏在小姐休息室里.在床上,用被子盖过头.
猎头 发表于 2014-9-14 12:22
其实你个次和@玉都大帅 在公明“洗脚”被抓,处罚1000文就马上放出来是最轻的了,要不是@大海水 有熟人帮忙 ...
公明有洗脚搞嘢个?又冇知喔,你认错人咧,我一般过樟木头、黄江,一条龙服务,价钱实惠,滴女又冇错
这么快就完结了啊......{:soso_e103:} {:soso_e173:} 俺继续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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