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9923911 发表于 2014-8-4 18:43

东莞特定门诊续审注意

特定门诊续审对象:

第一类、已批复特定门诊病种中同时含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及“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的;
第二类、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等特定门诊信息的;
第三类、2013年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病种除外);
第四类、经社保部门随机抽取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
【备注】: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到社保部门办理2014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市社保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批量续审,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根据社保局发布的《关于2007年 度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经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办理特定门诊续审手续”:1.患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慢性化脓性骨髓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的;2.2006年度(即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3.需变更特定门诊相关信息(如更改就诊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等)的;4.社保部门随机抽取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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