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门市部被立案调查!
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5-9-25 14:23 编辑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8号)
当事人:信宜市****书社**门市部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梁**
住所(住址等):信宜市**路**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对信宜市****书社**门市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8月14日11时37分,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信宜市****书社**门市部。检查发现,该门市部经营的《查理九世第二季》(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共59册,印刷质量差、纸张粗糙,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拍摄取证,对上述图书作扣押处理。
2025年9月4日,受信宜市****书社**门市部经营者梁**委托,门市部管理人黄**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信宜市****书社**门市部经营的图书《查理九世第二季》共进货59册,尚未销售,总码洋885元。该图书经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属于非法出版物(盗版)。
本案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并完备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3、《扣押物品清单》1份;4、《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5、《关于申请鉴定出版物<查理九世第二季>的函》1份;6、《送检出版物清单》1份;7、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图书鉴定》1份;8、梁**委托书1份;9、黄**提供的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10、黄**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1、黄**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2、黄**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3、对黄**的询问笔录1份;14、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6份;15、执法现场录像资料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3目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图书《查理九世第二季》(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共59册,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 9月16日
来源: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