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托管中心因这些违法行为被处罚→
信宜市北界镇启*托管中心
违法事实: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没收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花生油3.5千克,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
处罚机关: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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