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这家公司存在着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
负责人: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W410Y6G
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东镇街道****
2024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2024年2月21日届满)的状态下连续生产经营,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排污许可证》(2024年2月21日届满)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4〕1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点§3.2.2“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排污许可分类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管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载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2024年2月21日届满)的状态下连续生产经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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