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4-9-9 10:19

信宜某商店被罚款3000元,因将过期糖与保质期的食品混放销售...





信宜市钱排镇*记商店

违法事实:至2024年7月30日止,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特制椰子糖”已超过保质期,仍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16.12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特制椰子糖”一袋,称重1.24千克,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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