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4-8-27 10:27

茂名文旅发布两例旅游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案例一:中途退团的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先生来电投诉:他的两个小孩(均已成年)2月份在我市某旅行社报了哈尔滨冰雪游的团,当他们到达湛江机场时,发现全团只有他们两人,认为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拒绝登机而返回家中,后通过同旅行社协商,旅行社只退还部分款项,希望相关部门帮助他追回剩余款项。属地文旅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旅行社接送游客到湛江机场同导游汇合时,确实只有杨先生的小孩两人,杨先生打电话给业务员王某,业务员因身体原因没接电话,后杨生致电质监客服,告知已让参团人从机场自行打的返回。旅行社认为业务员与参团人杨某协议拼团行程内容时,全程未与其家长有过交流,导致其家长误认为是茂名独立成团,家长决定让杨某中途退团返回,造成团款损失。属地文旅部门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各承担一半团款损失,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当事人以未成团为由中途退团,属于违约,由于违约照成对方机票、人工、住宿费用的损失,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温馨提示
法律有关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专门赋予给旅行社的权利,游客不能因此要求享受同等权利,进而提出成团不足、游客也可以退团的要求,这是游客对法条的错误理解。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游客可向旅行社提出退团,但游客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案例二:要求退还旅游定金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阮女士来电投诉:她是一名退休职工,在一位驴友的诱导下参加了市内一家旅行社举办的旅游推介会,阮女士交了200元的境外游按金,后由于家庭原因想改签国内短途游或退团,但旅行社不同意退还按金,阮女士认为旅行社有欺诈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帮其追回200元按金。属地文旅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阮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旅行社在阮女士交订金时再三强调定金一旦交付不管何种原因将不退还,收据单也印有相关字据,阮女士当场也作了口头承诺,旅行社认为阮女士突然反悔,违背了事先的约定,属于违反合同,不予以退款。通过属地文旅部门调解,旅行社最终同意退还阮女士等人的200元按金,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包括口头协议。本案中,阮女士同旅行社签订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收据单可做为证据。因此,阮女士提出退团或改签其他线路是违反合同法的。

温馨提示
旅行者交按金参团之前需考虑清楚是否能按时随团出行,无论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签订后都具有法律效应,如中途反悔退出,可能由于违反合约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来源:茂名文旅

与你擦身而过 发表于 2024-8-28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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