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4-8-14 17:29

信宜一餐饮店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12000元

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4-8-15 11:49 编辑


信宜市白石镇陈*餐饮店
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奶茶封口膜、塑料袋和围裙的合法购进凭证,也无法提供招牌和灯箱广告牌的收费凭证或定制合同。自授权到期后,当事人没有获得“凡仔汉堡”品牌的商标使用授权,而继续使用投诉人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至案发时的经营台账、经营单据等经营情况证明材料,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该期间经营额,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餐牌2张、奶茶封口膜0.5卷(共250张)、塑料袋250个[塑料袋(大):100个,塑料袋(中):100个,塑料袋(小):50个]。2、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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