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2 发表于 2024-8-6 16:44

我***的那点事

受害人陈明维权上访,就被信宜法院屡次非法执行拘留,陈明在冤狱中就被单位强制除名,成为社会三无人员,受尽软禁、拘留等折磨。信宜市教育印刷厂捏造事实以”无正当理由旷工”为由将受害人单位除名,实为落井下石,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解决受害人陈明的退休和经济损失等问题。首先,在《公告》被单位除名时陈明正在被信宜法院非法执行拘留,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旷工”的事实。第二,开除受害人陈明一事,信宜市教育印刷厂根据的是早已被废除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已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可信宜市教育印刷厂权大于法,仍然能对受害人实行报复打击,将其单位开除。据该《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信宜教育印刷厂的厂长叶臻既没有受害人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依据公示,也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信宜教育局印刷厂以权代法,强制剥夺受害人陈明的上班权利,将其变成社会“三无”人员。第三,该厂断绝受害人陈明的生活来源,拒绝为其缴交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受害人陈明有权追责和索赔。第四,该厂将受害人陈明驱逐后,保留其档案至今,致使受害人陈明无法正常寻找单位求职生存,该厂亦不向信宜工会和劳动局报备,致使其无法申请劳动仲裁。以上每一条有关信宜市教育印刷厂违法违纪事实,证据确凿,信宜市教育印刷厂造成受害人陈明在退休年龄前十一年无班可上的损失和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陈明信访反映的涉法涉诉事项,信宜市人民法院不但没有正视事实和处理问题,反而无所畏惧,在其处理办法中单方强行将错误案件认定正确,有错不纠,一再否认其在上述刑事和民事案中铁证如山的违法违纪事实。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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