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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讯闻] 租赁店铺铁架坠落致人瘫痪 信宜法院判决屋主担责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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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19-7-1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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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茂名中院审理终结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驳回被告孙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信宜人林某在福建省厦门市从事安装冰箱货架工作,承租了孙某所有的一间房屋用作经营店铺,双方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因人手不足,林某雇请了表弟何某和另外一名工人帮忙。林某经营店铺内的一侧有一个横向约2米高的铁架,铁架顶部是长方形平面,用角铁焊成网状方格,用方形铁管作支柱焊接铁架顶部用作支撑,支柱脚在地面上没有设置任何固定。林某与何某等三人各自把床放置在铁架内,何某的床铺在中间。
  2016年12月一天晚上9时许,何某与林某在店面内,何某正坐在自己的床上玩手机,上述铁架突然坠落,砸在何某身上致其受伤。事发后,林某打电话通知屋主孙某,孙某赶到现场后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前来抢救,并报警。何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双脚骨折瘫痪,下肢全瘫。法医鉴定结果显示,何某构成二级伤残。林某在何某住院期间,向其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之后,何某曾数次要求孙某、林某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何某将孙某、林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万多元。
  信宜法院认为,被告孙某作为事发房屋的所有人,在该房屋出租前,没有对屋内设施进行细致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屋内的设施、物品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其明知铁架的支柱脚没有与地面固定,且铁架上放置有木板、木条等重物,却没有对铁架进行维修或要求大家把铁架搬出房屋后再居住,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经综合考虑,法院遂判决被告孙某、林某分别承担30%和50%的事故责任,原告何某应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11.1万多元,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33.3万多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55.5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被告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记者陈牧云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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