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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讯闻] 茂名:为争摊位 小贩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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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19-7-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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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谢某是一名以卖菜维持生计的农民,2018年8月,因为自家蔬菜长得好,卖得也好,谢某很是期待,每天一大早就起床动身去菜市场卖菜。不料谢某却因摊位与莫某起争执,一时冲动,更是打伤莫某。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回放】
  2018年8月9日6时许,谢某如往常一样,早早来到菜市场,把蔬菜摆在摊台上。莫某也把自家种的新鲜蔬菜摆在摊台上。两人摊位相邻,都想着多放些蔬菜在摊台上。莫某觉得谢某的摊台过界了,侵占了自己的地盘,谢某坚持自己没有过界。两人争执不下,莫某于是将谢某的摊位摊台推离界线。谢某见状,与莫某相互来回推动摊台,过程中,莫某弯腰用手指出界线位置时,谢某抬脚踢向莫某左小腿部位,并连带踢中莫某右手手腕部位。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本案的发生是一出悲剧。谢某渴望通过其辛勤劳动改善生活,当他与莫某因摊位界线发生争执时,二人争执不休,互不相让。谢某更是趁莫某毫无防备之时采取暴力攻击莫某。谢某终为他的冲动暴行付出代价。如果当时双方能以理智克制冲动,多一分容人雅量,莫某不会受伤,谢某更不会锒铛入狱。本案承办法官亦借孔子名言告诫市民“君子三戒……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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