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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要受处罚
自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以来,我市加大了对城乡的管理力度。为了进一步将“城乡清洁工程”推向深入,建设美丽信宜,我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市容整洁、秩序井然。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加以处罚,敬请市民注意!也呼吁大家争当文明好市民,爱我家园,从我做起!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摘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4月21日广东省建设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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