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与他人起争执持斧头砍死对方后自首 [attach]1006439[/attach]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侦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李某强,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自建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强与被害人李某飞在信宜市***镇***村**号自建屋门前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强回到自家一楼杂物房内拿出一把斧头,把李某飞按倒在自建屋旁边的水沟内,用斧头连砍三下李某飞的后颈部,致使李某飞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强离开现场直接到信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技术鉴定,李某飞符合颈部受锐器砍击作用致其颈髓离断导致其机体功能立即丧失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采用暴力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结 2019年11月1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