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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女子盗用同事信用卡消费万余元 已被起诉

2019-9-12 09:13| 发布者: 风情编辑| 查看: 551|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

摘要: 被告人江某甲(别名“江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继续被监视居住。
信宜一女子盗用同事信用卡消费万余元  已被起诉




      被告人江某甲(别名“江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号,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继续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去到位于信宜市**公司上班,在会议室的桌面上见到用信封装着的被害人何某某新申请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189******)。会议期间,江某甲趁人不备以调换的手段盗取何某某的信用卡,之后又借用何某某的手机激活了何某某的信用卡。当日上午10时许,江某甲去到信宜市人民路**打金回收行,要求以刷卡消费的方式赎回其抵押的黄金首饰。由于**打金回收行没有刷卡机,在老板谢某某的联系下,江某甲在信宜市人民路的**电器店使用何某某的信用卡刷卡10200元,从谢某某处赎回她以6000元抵押的黄金首饰,并收取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其余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刷卡消费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0091****、1816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视频光碟2张,随案移送。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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