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4-4-5 12:46

信宜一商店:21罐啤酒“值”4000元

信宜市镇隆镇**商店被处罚

   违法事实

       经查明,涉案食品中的“蓝发特制啤酒”和“珠江特制纯生”因购进时间过长,当事人已忘记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上销售。案发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上发现的4罐销售的“蓝发特制啤酒”(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一年,净含量:500ml。)和17罐“珠江特制纯生”(生产日期:2022121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ml。)均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涉案食品“蓝发特制啤酒”销售价格为4元/罐;“珠江特制纯生”销售价格为4元/罐;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4元。由于当事人没有设立账簿,也无法提供有效的经营单据,故其具体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案发止,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被有关部门处罚过。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食品的相关进货单据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资料。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罐蓝发特制啤酒和17罐珠江特制纯生;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3、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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